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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個案概要

進領顧問有限公司 (TC000026)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根據第2(1)(a)條的規定,以文件、數據或資料,核實該客戶的身分;以及持牌人沒有根據第2(1)(d)條的規定,核實看似是代表客戶行事的某人的授權。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 [...]

2024-03-14T12:51:32+08:002024 年 1 月 11 日|執法消息|

紀律個案概要

富浦有限公司 (TC000638)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客戶未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時執行特定的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 [...]

2024-01-02T17:24:50+08:002023 年 12 月 19 日|執法消息|

紀律個案概要

昇盛商業咨詢有限公司 (TC003030)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2024-01-02T17:22:39+08:002023 年 11 月 22 日|執法消息|

紀律個案概要

睿聯商業咨詢有限公司 (TC003381)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檔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2024-01-02T17:20:43+08:002023 年 11 月 22 日|執法消息|

金發局成立香港財富傳承學院 推廣家族辦公室 鄭志剛任主席

金發局宣布成立香港財富傳承學院及其董事會成員的任命,任命由11月14日起生效。 金發局指,香港財富傳承學院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委託金發局而成立,致力締造香港成為領先國際的家族辦公室樞紐。學院將提供面向全球的交流協作、知識分享和人才培訓等支援,務求為國際家族辦公室管理人、新世代的資產擁有人、財富管理從業員等,共同構建一個惠澤各方的蓬勃生態圈,提升香港作為家族辦公室樞紐的國際地位。 香港財富傳承學院以擔保有限公司形式成立,鄭志剛獲委任為董事會主席。同時,7名傑出的業界領袖亦獲委任為董事會成員,他們分別來自家族辦公室界、學術界、專業服務和公營機構等不同範疇,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將為學院在願景和策略規劃方面提供寶貴意見。 除主席鄭志剛外,香港財富傳承學院董事會還有5名成員,包括區景麟、金樂琦、林俊明、盧彩雲、黃永光;及2名當然成員,包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代表陳浩濂及投資推廣署代表吳國才。 資料來源:香港01  

2023-11-13T17:35:03+08:002023 年 11 月 9 日|行業新聞|

紀律個案概要

香港融玖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TC003883)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d)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措施識別看似是代表客戶行事的人的身分,以及採取合理措施,核實該人的身分以及核實該人代表客戶行事的授權。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1)(a)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藉以下措施,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不時覆核持牌人為進行客戶盡職審查而取得的關於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以確保該等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的。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5.《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6.《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2024-01-02T17:18:37+08:002023 年 10 月 31 日|執法消息|

紀律個案概要

新港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TC005484)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a)條的規定。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0條有關備存紀錄的規定。 5.《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公開譴責及施加港幣15,000元的罰款 [...]

2024-01-02T17:14:55+08:002023 年 10 月 30 日|執法消息|

政府力爭家族辦公室卻落後獅城 日媒引業內人士稱港府措施欠新意

政府致力吸引全球富豪於香港成立家族辦公室,目標至2025年有至少200家全球頂級家族辦公室在港建立辦事處。雖然政府已在全球進行路演,及提供稅收優惠,但是《日經新聞》報道家族辦公室顧問反應仍然冷淡。 報道引述一位財富管理公司負責人指出,外國人及內地人來港意欲不大。此前政府通過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條例,並於未來3年向投資推廣提供1億元吸引更多家族辦公室來港設立辦事處。不過業內人士指出,有關措施欠新意,並無為投資者帶來新誘因。反觀新加坡,當地在3年前已著手吸引超級富豪。至去年底已有1,100個家族辦公室在當地成立辦事處。 報道引述投資推廣署轄下Family Office HK團隊指出,未有家族辦公室數統計數據可提供,惟家族辦公室在港成立辦事處興趣大增,並接獲來自不同地區查詢,包括內地﹑美洲﹑歐洲﹑中東及東南亞。可是並無披露有多少查詢已落實。 報道亦引述本港國際銀行表示,他們發現家族辦公室計劃查詢有增加,但拒絕透實際數字。 投資推廣署指接獲不少查詢 有調查顯示,中美的緊張關係亦是令財富管理機構及家族辦公室憂慮的原因。有財富管理公司負責人表示,曾接見同一家族辦公室下多名客戶,多數都要求將資金遷出中國。 新加坡最大律師事務所之一Dentons Rodyk [...]

2024-01-02T12:55:51+08:002023 年 10 月 18 日|行業新聞|

紀律個案概要

和橋秘書服務有限公司 (TC000009)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24,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3年9月26日) [...]

2024-01-02T17:12:29+08:002023 年 9 月 26 日|執法消息|

紀律個案概要

和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TC001499)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24,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3年9月26日) [...]

2024-01-02T13:30:25+08:002023 年 9 月 26 日|執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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