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以履行香港在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義務,《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已被修訂及引入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並於 2023 年 4 月 1 日實施。香港海關將會負責該制度,執行註冊規定,以及監管註冊交易商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操守。

任何人以業務形式,進行任何以下活動—

a. 買賣(包括購買及出售)、出口或進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
b. 生產或提煉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
c. 發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或
d. 就 a、b 或 c 段所述的任何活動,擔任中介人。

經營物流服務業務人士,僅在該業務的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

監管制度涵蓋的物品四類物品:

a 貴金屬:
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銀、白金或鉑金、銥、鋨、鈀、銠 或釕;

b 寶石:
鑽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玉石或珍珠,不論其為天然 與否;

c 貴重產品:
符合以下說明的珠寶或錶: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 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 兩者;及

d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
以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使有關持有 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整體或部分)的證明書或工具;但不包括—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或
  • 虛擬資產。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1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均須向海關關長註冊。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共分為以下兩類註冊:

  •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必須註冊為A類註冊人
  •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及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必須註冊為B類註冊人,並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如交易商只進行總額為12萬以下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則無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