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或擬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均須申請牌照。

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是指任何人以業務形式在香港向其他人提供以下一項或多於 一項的服務 —

  1. 成立法團或其他法人;
  2.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 —
    1. 法團的董事或秘書;
    2. 合夥的合夥人;或
    3. 就其他法人而言,一個相類似的位置或職位;
  3. 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註冊辦事處、營業地址、 通訊或行政地址;
  4.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 —
    1. 明示信託*或相類似法律安排的受託人;或
    2. 某人的代名股東,但如該人為法團並且其證券是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者, 則不包括該人。

*「明示信託」是指 由財產授予人明確設立的信託, 通常以文件的形式設立,例如一 份書面的信託契據。它們與因法 律的施行而產生的信託及不是由 財產授予人的明確意圖或決定而 產生的信託或類似的法律安排不 同(例如法律構定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