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放債人 (money lender)指經營貸款業務(不論他是否亦經營其他業務)的人,或宣傳、宣布或以任何方式顯示自己是經營該業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