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金錢服務經營者的通函 – 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2025年〈2019年聯合國制裁 (剛果民主共和國) 規例〉(修訂) 規例》 ,《2025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 (中非共和國) 規例〉(修訂) (第2號) 規例》
《2025年〈2019年聯合國制裁 (剛果民主共和國) 規例〉(修訂) 規例》 ,《2025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 (中非共和國) 規例〉(修訂) (第2號) 規例》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聲明
《貨幣兌換商條例》(第34章) 之修訂
《聯合國制裁(伊黎伊斯蘭國及基地組織)規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聯合國制裁(伊黎伊斯蘭國及基地組織)規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金錢服務經營者講座邀請函及報名表
《聯合國制裁(伊黎伊斯蘭國及基地組織)規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2025年〈2019年聯合國制裁(南蘇丹)規例〉(修訂) 規例》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5年9月19日)
海關拘捕4名男女,涉嫌利用多間空殼公司,透過頻繁收取大量滙款洗黑錢,涉及26億港元。4名被捕人包括兩名主腦及兩名在找換店工作的骨幹成員。 海關財富調查科財富調查第二組調查主任伍思齊稱,今年年初海關鎖定一個犯罪集團,涉及4人,其中兩名53歲及56歲男子相信集團主腦,報稱為公司董事;25歲男子及52歲女子是骨幹成員,他們在兩間不同的找換店工作。兩名骨幹成員透過同一間秘書公司分別開設兩間和一間本地公司,報稱電子器材貿易及巿場營銷等;但調查下,在登記地址並無相關營業,亦從沒有報關記錄,因此懷疑他們是沒有實質業務的空殼公司。 他們利用這3間公司,先後在4間銀行開設超過50個銀行戶口,公司表面上沒有關聯,但實際上由集團主腦透過銀行戶口,由2023年8月至今年1月,即1年半的時間內進行頻繁的大額交易,它們牽涉共1800個交易對手,進行超過6000宗交易,收取合共26億元犯罪得益。最大一宗交易發生在2024年,涉款2600萬元。 一,收資金後快入快出,短時間內轉到第三方帳戶,交易呈過度性; 二,同時亦有分層交易的特性,如其中一個銀行戶口,兩日內收取共5筆230萬元,翌日卻以一筆過轉到第三方戶口;亦有部份資金傳入帳戶後,會調頭轉到原本帳戶,形成調頭式交易。 三,它們的交易對手,報稱業務是海鮮及鐘錶等,與涉案公司完全不相關,可見其交易並不合理。 四,3間公司的銀行戶口,有如此大額的資金進出,遠遠大於其報稅收入,此不相稱的情況令交易更見可疑。 案中兩名集團骨幹成員是找換店職員,伍思齊批評作為金融從業員,理應對反洗黑錢的法例和規定有相當認識,對相關罪行的敏感度應該高,但他們卻開立空殼公司及戶口,在短時間內洗黑錢,知法犯法。 海關採取代號「閃光」行動拘捕4人,搜查其住所和商業單位,檢獲手機、電腦、銀行文件及銀行卡等,相信已瓦解此犯罪集團,並凍結約250萬元資產。案件仍在繼續調查,不排除再有人被捕。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而相關犯罪得益亦可被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