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個案概要
卓盈秘書服務有限公司 (TC000624)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S(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3.《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28,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3年3月23日) 紀律行動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