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託避稅盛宴落幕 中國「穿透式」個稅新規重塑富豪財富格局

2026-07-30

2026年7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21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這份文件首次系統明確中國稅務居民透過離岸信託累積財富的個稅規則,核心以「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離岸信託進行全面穿透式處理,過去依賴避稅天堂空殼架構的空間被大幅壓縮。

幾十年來,不少中國科技創辦人與投資者習慣在開曼、英屬維京群島等地設立離岸信託或具信託功能的法律安排,將股權、房產等資產裝入其中,既方便海外上市,又藉此繞過資本管制,並讓財富在境外「低調」增值。這些安排往往以「尚未分配即不納稅」為操作邏輯,收益可長期囤積在信託或其控制的境外實體內。如今,這場盛宴正式走向終結。

新規清晰劃定全生命週期稅務處理。設立環節,居民個人將公司股權、股票或房產等財產裝入離岸信託,視同財產轉讓所得,以市場價值扣除原值及合理費用後的餘額,按20%稅率徵稅。非居民個人裝入境內來源財產同樣適用,若實際由居民個人控制,則視同居民個人行為。存續期間,居民個人裝入的信託及其控制、管理的境外實體產生的收益,無論是否實際分配,均須按年申報,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20%納稅。終止清算時,全部清算收益同樣按20%處理。

反避稅條款尤其關鍵。個人若透過他人或組織名義裝入財產,但實際出資、負擔或控制者,仍視為本人行為;移居境外取得外國國籍或長期居留權,卻主要經濟利益仍在中國境內者,可繼續認定為稅務居民,全球所得納稅義務不中斷。換言之,形式再精巧,也難逃實質審查。

過渡安排則略顯「溫柔」。設立超過三年的信託,設立環節稅款不再追徵;2026年1月1日前的存續收益,不論設立時間,須在公告實施後90日內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補報,不加收滯納金。境外已繳稅款可抵免,大額困難者可申請五年分期繳納。國家稅務總局同步發布2026年第15號公告,明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表單與資料要求,操作細節進一步落地。

過去,許多內地創業家將赴港上市公司股權裝入離岸信託,並將收益長期留在境外不分配,以此遞延或規避納稅。新的21號公告明確,對於中國稅收居民個人設立的離岸信託:

「視同分配」征稅:信托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無論是否實際分配到個人手里,都要按年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這部分收益適用「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稅率是20%。

香港長期是離岸信託設立與管理的重要樞紐,許多內地高淨值家庭透過本地專業服務安排跨境架構。新規生效後,這些結構的稅負透明度大幅提升,合規成本上升,過去依賴資訊不對稱的「灰色地帶」明顯收窄。財富傳承與資產隔離功能仍在,但純粹以避稅為目的的操作空間已顯著縮小。

從更廣視野看,這是中國完善居民全球所得徵稅體系、強化跨境稅收監管的又一里程。它與近年加強海外收入申報、打擊隱匿資產的努力一脈相承,既維護稅收公平與國家權益,也為納稅人提供更明確的合規預期。超級富豪們若仍寄望「裝進信託就萬事大吉」,恐怕要重新計算帳本——財富可以出海,但稅務責任已難再悄然消失。

合規時代已至,離岸信託回歸其法律本源:資產保護與代際傳承,而非稅務魔法。對真正重視長期規劃的家庭而言,這不是終點,而是重新審視架構、以透明換取穩定的新起點。

資料來源:香港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