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個案概要
香港安泰盛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TC002413)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S(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3.《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條的規定。 5.《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 6.《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 7.《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