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新註冊制度 12萬或以上交易就要有所行動
香港是全球數一數二最自由的經濟體,也是最先進的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商業往來頻繁,資金流通方便,但同時亦帶來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風險。去年年底,海關便成功偵破一宗涉及買賣貴金屬的懷疑洗黑錢案件,涉款約35億港元,可見犯罪分子企圖透過貴金屬及寶石交易渠道去清洗黑錢的風險不容忽視。 為使香港符合國際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標準,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於今年4月1日起引入了新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若任何人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須註冊為A類註冊人或B類註冊人。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範圍廣泛 要留意業務涉及的活動及物品 註冊制度中受規管的物品不限於貴金屬及寶石,當中還涉及了貴重產品及貴重資產支持工具。詳情如下: 貴金屬: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銀、白金或鉑金、銥、鋨、鈀、銠或釕。 寶石:鑽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玉石或珍珠,不論其為天然與否。 貴重產品:符合以下說明的珠寶或錶: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兩者。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指以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使有關持有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整體或部分)的證明書或工具;但不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或虛擬資產。 有些珠寶從業員或以為店舖銷售才是交易商,但原來任何人以業務形式,進行買賣、出口或進口;生產、提煉或進行增值加工發行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又或者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或就上述活動擔任中介人,都屬於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大家如屬於以上業務性質,而在業務過程中有意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交易就要盡早登記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