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個案概要
2023-03-28
蘭迪斯卡維爾財務及稅務咨詢有限公司 (TC005832)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S(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3.《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
5.《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0條的規定。
施加港幣14,000元的罰款(決定日期: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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