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個案概要

2024-10-17

香港恒信達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TC003524)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紀律行動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