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個案概要
2024-04-05
FINETUNE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TC005925)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0(1)(b)(i)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就每名客戶,備存在按照《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部識別及核實該客戶或該客戶的任何實益擁有人的身分時取得的文件的正本或複本,及如此取得的數據及資料的紀錄。
4.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施加港幣8,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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