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個案概要

2023-05-16

天安國際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TC002124)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S(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3.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4.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條的規定。

5.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

6.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

7.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28,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3年5月16日)

紀律行動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