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個案概要
2024-03-01
惠信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TC000910)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措施以核實客戶及其實益擁有人的身分。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5.《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2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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