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個案概要

2023-07-26

香港安泰盛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TC002413)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S(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3.《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條的規定。

5.《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

6.《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

7.《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33,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3年7月26日)

紀律行動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