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個案概要
2025-05-16
F.E.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TC003635)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b)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措施以核實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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