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個案概要

2024-05-06

LFDI SECRETARIES LIMITED (TC000104)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1項,即在合規主任或洗錢報告主任出現空缺時,持牌人沒有確保在七日內委任一名新的合規主任或洗錢報告主任(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填補空缺。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25,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5月6日)

紀律行動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