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個案概要

2023-03-28

蘭迪斯卡維爾財務及稅務咨詢有限公司 (TC005832)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S(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3.《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

5.《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0條的規定。

 

施加港幣14,000元的罰款(決定日期:2023年3月28日)

紀律行動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