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耀:共同申報準則廣泛實施後 家族信託仲有咩價值?
2026-05-17
隨着全球稅收透明化進程的加快,特別是共同申報準則(CRS)的廣泛實施,愈來愈多的高淨值人士開始關注其海外財富安排,尤其是離岸家族信託的隱私性與合規性問題。不少人擔憂,原本在離岸島國設立的信託架構,是否會因CRS而被「穿透」,進而將相關資產資訊披露給稅收居民所在國。
一個常見的誤區是,只要信託設立在不屬於CRS資訊交換名單的島國,便可規避資訊披露。 事實上,信託設立地僅代表該信託依據當地法律成立,其信託財產往往存放於香港、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以獲取更優的投資管道與安全保障。
在CRS框架下,資訊交換的關鍵在於信託財產的實際存放地。若信託財產存放於香港,香港的金融機構作為申報金融機構,需識別帳戶持有人的身份。若信託帳戶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其他有權控制信託的人」為當地的非稅收居民,或其主體屬於由非居民控制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則該帳戶資訊將被披露給實際控制人的稅收居民所在國。因此,信託設立在何處並不決定資訊披露與否,信託財產存放地及開戶主體才是核心。
CRS的實施確實使信託架構下的委託人、受益人及資產資訊趨於透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信託傳統的隱私保護功能。然而,這並不意味着信託工具的價值就此喪失。家族信託的核心功能在於實現財產的有效隔離、管理與傳承。通過信託架構集中持有金融資產、不動產及公司股權,實現債務隔離與風險防範;避免法定繼承程式中的不確定性,實現委託人意志的延續;對受益人設置分配條件、激勵與約束機制,並可擴大受益人範圍;在適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實現納稅遞延及遺產稅籌劃等。因此,即便面臨CRS帶來的資訊透明化,家族信託在財富管理與傳承中的獨特價值依然不可替代。
CRS機制下,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的資訊披露義務取決於其稅收居民身份。以離岸信託為例,固定受益人因定期獲得信託收益分配,被視為帳戶持有人,其資訊將被交換至其稅收居民所在國;任意受益人,僅在當年實際收到信託分配時,才被視為帳戶持有人並觸發資訊披露;若未獲得分配,則不屬申報範圍。若委託人與受益人分屬不同國家/地區,受託人需根據各自稅收居民身份,將相關信息分別交換至相應國家/地區的稅務主管部門。
CRS信息交換的目的是提升稅收透明度,本身並不直接產生納稅義務。綜合來看,在CRS框架下,信託財產存放於何地、以何種主體開設金融帳戶,是決定資訊是否被交換的關鍵。無論信託底層持有保單還是房產,只要其本身屬於金融帳戶,便難以繞開資訊披露規則。同時,受益人的身份類型與實際分配狀態,決定了資訊披露的時點與去向,而信息交換本身並不直接產生納稅義務。釐清這些規則,有助於更準確地理解CRS背景下信託安排的合規邏輯。家族辦公室能提供專業的意見諮詢,在日益複雜的稅務環境下,為客戶撥開迷霧。
港灣家族辦公室業務發展總監 郭家耀(作者為證監會持牌人士,本人及相關人士沒持有上述股份)
資料來源:東網
最新消息
2026-06-01
2026-05-28
2026-05-27
2026-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