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已在2023年6月1日生效。經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1第2部第1條下的「金融機構」的定義已加入「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 由於金融機構為《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第622N章)第12(1)條指明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8(3)條提出申請要求公司註冊處處長披露受保護資料的「指明人士」之一,因此公司註冊處已相應地更新以下兩款與申請披露受保護資料有關的指明表格: 表格編號PS3 - 申請披露受保護資料 (由律師或外地律師/執業會計師/金融機構或指定非金融業人士提出) 表格編號PS4 - 特定類別指明人士申請開立有關受保護資料的專屬帳戶 資訊來源:公司註冊處
執法消息Admin2023-07-20T18:16:35+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