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條例)任何經營或擬經營金錢服務的人士必須申請牌照。金錢服務是指貨幣兌換服務或匯款服務。

貨幣兌換服務(money changing service) 是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服 務,但不包括附帶於主要業務的該等服務,例如在交易中接受外幣的零售業務 或由管理酒店的人如此經營的、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 (a) 該服務在該酒店的處所經營,主要為方便入住該酒店的顧客;及 (b) 只包括該人以港元貨幣作兌換的購入非港元貨幣的交易。

匯款服務(remittance service) 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於一 種交易的服務 — (a) 將金錢或安排將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